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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7/7/24 15:41:05

一、支持政策及配套服务

(一)财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从外地引入重庆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收贡献给予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为期3年每年50%的返还资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自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区域集散分拨中心,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其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资助;购买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100万元。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落户及购置、装修办公用房由所在区县或开发区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3.支持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和意愿结汇,并根据业务需要开具相应金额的大额税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4.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纳入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范围,利用退税资金池办理出口退税结算,国税部门应尽快完成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税局)

5.对经认定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按其税收贡献结合企业实际进出口贸易量,原则上按0.02/美元给予奖励,按年清算。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及有关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二)金融支持。

1.鼓励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包括“3+N”优惠贷款)和个性化融资服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保费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等金融机构)

2.鼓励银行机构在审批流程、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政策倾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探索建立出口信用担保资金池,开展中小企业信保服务等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办、重庆外汇管理部,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等)

(三)配套服务。

1.注册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享受自贸试验区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自贸办〕、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

2.有关区县及开发区,特别是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指定先试区、开放平台可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出台符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配套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3.提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对接国家“单一窗口”平台,整合现有各类通关辅助服务系统,确保政务服务、物流协同、数据服务等功能于201710月上线运行,实现国际贸易全链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研究出台口岸企业减负政策措施,在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及有关口岸场所经营单位)

4.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落户奖励和个性化政策支持。具体政策由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四)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负责核定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有无重复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二、招商引资

(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及发展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零售商、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及100强供应链行业巨头、贸易集成商等,引进各类大型企业来渝设立中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各类支持政策,探索招商引资新机制,创新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注重引进培育全产业链配套型和平台服务型贸易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三、监督管理

(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资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停止下达并收回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并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要求并监督其行政区域内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在经营中做到“四真实、三匹配”(企业注册地址、办公人员、贸易背景和贸易数据真实,企业收付汇、出口退税办理或进口关税缴纳、本地税收贡献与企业贸易量相匹配)。

(三)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应按照管理规定,完成工商、税务、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管等注册登记,注册地址、办公场地和注册人信息应真实完整,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有违法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包括开展虚假贸易致使进出口数据失真),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71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认定标准程序及指定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7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

认定标准程序及指定范围

 

一、认定标准

(一)总部贸易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重庆注册设立的,履行集团跨地区采购出口、进口分拨、资金结算等营运职能,且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的贸易企业。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认定的总部贸易区域范围内办公(提交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证明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企业有2个(含)以上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属子公司的,企业需提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和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需提供出口采购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生产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体现境内货源地)、进口销售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进境流向)。如因涉及单据数量较多,可采取企业提供全部单据名册,按报关时间先后登记(时间、单号、数量、金额),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以随机抽查方式核实,或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经其核查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性文件证明。

4.企业进出口业务数据、企业税收等体现在重庆(企业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企业纳税情况通过提供缴纳材料证明)。

5.企业进出口贸易量应与企业收付汇金额相匹配。

6.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含)以上。

(二)转口贸易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重庆注册设立的以进出口为主的,将生产国的货物经中国境内中转出口到消费国的贸易或物流企业。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认定的转口贸易区域范围内办公(提交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证明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企业需提交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如相关单据较多时,可采取企业提交全部单据名册,按报关时间先后登记(时间、单号、数量、金额),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以随机抽查方式核实,或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经其核查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性文件证明。

3.进出口业务数据、企业税收(国家规定的除外)等体现在重庆(企业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企业纳税情况通过提供缴纳材料证明)。

4.企业进出口贸易量应与企业收付汇金额相匹配。

5.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含)以上。

(三)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进出口额年度数据统一按次年7月海关提供的上一年度(112月份)统计数据为年度清算依据。

二、认定程序

(一)201711日以前引进或培育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需在指定区域范围有办公场地和人员;201711日之后引进和新注册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需注册入驻指定区域范围。个别重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报市商务委批准同意,可不入驻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指定楼宇。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的初审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每季度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

(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资助资金的拨付,每年度向市商务委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详细报告。企业的奖励金额以次年7月海关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112月份)统计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清算。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估。

三、指定区域范围

(一)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入驻自贸试验区。

(二)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自贸试验区以外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楼宇。



消息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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